第三天,我去了派出所。
李警官翻了一下材料,抬起头看我。
“报案材料上说,你以向税务部门举报为要挟,要求公司归还价值50万元的摄影器材。你承认吗?”
“我不承认。”我看着他的眼睛,“第一,那些器材本来就是我的个人财产,不是我向公司索要的,是我要拿回自己的东西。第二,我举报公司偷税漏税,是因为公司主张这些器材是公司资产,但没有入账报税。举报和要回设备是两件事,我没有用举报来交换设备。”
李警官低头在材料上写了几笔,没有抬头:“你说器材是你的,有证据吗?”
我从口袋里拿出一沓纸,放在桌上:“这是银行流水的公证件,这是云盘里发票照片的打印件。这是购买时跟商家的聊天记录,上面有我的收货地址,是当时我的房子。”
李警官拿过那沓材料,一页一页地翻。
“这些东西,你们公司报案的时候,可没提。”他自言自语似的说了一句。
李警官翻完最后一页,把材料整齐地放在一边,靠在椅背上,看着我。
“你知道他为什么报案吗?”他问了一句。
“知道。”我说,“因为税务局上门了,他想用敲诈勒索这个案子,把所有人的注意力从偷税漏税上转移开。”
“行了,你先回去,有需要再通知你。”